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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最新施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3-17 点击数:370

  为了从源头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随后住建部、山东、湖南、浙江、河南等省密集发文大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方案》明确:

  (1)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发文明确推行过程结算。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湖南、浙江等多地都已经开始推行。

  广东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1、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

  2、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3、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4、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浙江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适用于省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2、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1)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2)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3、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四川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1、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2、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3、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4、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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